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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7-12-30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葡京国际平台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方案》(新教高〔2015〕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切实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旨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调动学生创新创业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相融合,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项目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第三条项目严格遵循“立足兴趣、鼓励创新、引导创业、交叉联合、突出重点、注重过程”的原则,以项目为载体,注重学生创新思维培养和过程训练,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创业实践,促进创新研究成果转化,对接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使学生从单纯的谋职者变成职业岗位的创造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院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高度进行顶层设计、系统规划、分类实施、突出特色,构建以项目负责制为基础的组织管理及运行体系。

第四条?项目组织机构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项目管理办公室及各系(院)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科研处、计财处、资产处、后勤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

第六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专家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项目工作方案提出论证意见;参与项目的评审立项、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督促和帮助学院开设与创新、创业研究有关的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业训练、项目管理类课程或讲座;提出其他咨询性意见和建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各系(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领导小组设在系(院),由系(院)主任(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项目领导小组由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根据学院委托承担本系(院)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与过程管理

第八条项目管理工作在主管副院长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各系(院)、计财处、学生处、科研处、资产处、团委、后勤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完成项目申报、经费管理、办理结项、成果登记、成果经验交流、学分认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的申报

1.申报条件

(1)项目主要面向我院本科生。校级和自治区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2至3年级本科学生为主,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2年级本科学生为主。每位学生只能主持一个在研项目。创新训练项目,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工作等;创业训练项目,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创业实践项目,在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2)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强、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创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业探索精神,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创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3)项目主持人限1人,且必须在其毕业前完成结项工作。

(4)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实施条件具备、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已获学校学生科研基金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5)申请的项目必须有1-2名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工作。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和实施方案。

(6)提倡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系(院)、跨专业、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原则上参与项目的学生中少数民族不少于1/3。

(7)项目执行时间校级和自治区级为1年、国家级为1-1.5年。

2.申报程序

学生按项目类别选填《昌吉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申报书》(附件1)/《昌吉学院大学生创业类项目申报书》(附件2),创业类项目还需另填《昌吉学院创业类项目调查及可行性分析报告》(附件5)、《昌吉学院大学生创业计划书》(附件6),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提交所在系(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领导小组。

3.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每年受理一次,9月开始启动,12月完成遴选和立项公示工作。

第十条项目的评审立项

项目评审立项按照系(院)评审—学院复审—项目报送—立项发文—签订合同程序进行。

1.系(院)评审。系(院)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技术可行性、研究计划、经费计划、申请者的研究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条件等,以现场答辩方式进行,按照分配名额进行排序,并报送教务处。

2.学院复审。教务处将各系(院)报送的项目以通讯评审的方式组织审核并排名,经过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专家委员会复审后公示,公示期满,办公室公示立项结果。所有项目的立项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各项目可按照计划开展工作。

3.项目上报。教务处依据教育厅当年要求,将入选项目按照复审排名上报教育厅。

4.立项发文。待教育厅下发当年入选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通知后, 学院下发校级立项通知。

5.签订合同。各系院在接到立项通知的10天内,以系(院)为单位,将修改后的校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项目申报书和合同书报送教务处。项目立项级别及资助经费就高不就低。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导师应发挥辅助作用,营造一个教学相长、亲密融合的学术氛围。导师与学生应经常保持联系。

2.全院各类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并给予热心指导和提供方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项目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指导学生填写《昌吉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过程记录册》(附件4),每月对项目进展作出评价,并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为开拓学生视野,引导学生的科学研究兴趣,展示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学院定期组织项目参与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研究和创业实践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5.学院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之间的交流。

第十二条中期检查

1.国家级项目中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院)具体负责实施,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抽查,中期检查集中在每年9月进行。

2.国家级项目负责人须向系(院)提交《昌吉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见附件7,简称《检查报告》),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3.系(院)组织本系(院)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组成员进行中期汇报答辩,确定中期检查结果并公示后,报送学院项目管理办公室。中期检查不合格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督促改进,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终止实施。

第十三条结题验收

1.校级、自治区级项目结题验收一般在每年12月进行,国家级项目结题验收一般在每年5月进行。国家级项目由办公室组织答辩验收,自治区级、校级项目由系(院)组织答辩验收。

2.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类型填写《昌吉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结题报告》(附件8)/《昌吉学院创业类项目结项报告》(附件9),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创业计划书、开发的软件或系统、发表的研究论文、专利、获奖、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并参加项目结题答辩。

国家级项目的所有结项材料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存档;自治区级和校级项目的评审结果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所有结项材料由系(院)存档。

3.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要注明“昌吉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

4.项目结题答辩形式可参照毕业论文(设计)进行。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5.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

(1)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2)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

(3)擅自改变《昌吉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合同》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

(4)在经费使用中,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务纪律的情况。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院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经费,项目组成员自实际结题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2年内不能再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教学研究项目,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

项目一经立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名称,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组成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须及时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系(院)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报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延期与中止

1.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书写项目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及申请延长期限,经指导教师和所在系(院)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审批。

2.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六个月。

3.对于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中止研究的项目,学院将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并取消其重新申请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经费来源

学院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经费,项目经费包括系(院)的项目组织管理费和项目立项经费。各系(院)对项目经费进行具体管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经费额度

1.学院为每项立项项目拨付600元项目组织管理费,经费划拨至系(院)。

2.校级项目立项经费由学院从教学经费中划出专项经费,创新训练项目每项资助3000元,创业训练项目每项资助4000元,创业实践项目每项资助5000元,自治区级创新创业项目和国家级创新创业项目由自治区专项资助,自治区级项目为每项5000元,国家级项目为每项10000元。每年1月,所有立项项目先按校级项目预算划拨经费给项目主持人,待自治区和学院下发正式立项文件后,追加项目立项经费不足部分。

第十八条? 经费开支

1.项目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系(院)在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项、成果宣传、相关竞赛及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2.项目立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1)业务费:在项目研究和实施过程中需要的办公用品开支、打印费、复印费、装订费、资料费等,以及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事务、实体经营管理费、版面费及其他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5%。

(2)条件建设费:在项目研究和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实验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费用,以及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维修、租赁和加工制作等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3)调研交流费:在项目研究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以及需要参加学术研讨、咨询、培训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4)其他费用: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因项目研究需要发生的手续费、邮寄费及未列入项目等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3.报销程序

原则上所有项目当年6月30日前可以报销校级项目预算划拨经费的一半。校级和自治区级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可以报销剩余项目经费;国家级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可以报销立项经费的50%,余下50%的经费待结项后统一报销。

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为跨年度项目,校级和自治区级项目经费的最终报销截止时间为立项第二年的3月31日;国家级项目经费的最终报销截止时间为立项第二年的6月30日。

报销程序为: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签字—系(院)一支笔负责人审核签字—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计财处报销。

第十九条经费使用与管理要求

1.该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教师不得使用项目经费,系(院)不提取管理费。办公室负责按项目进度划拨经费,指导教师负责经费审核,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管理,项目结束后进行经费决算。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计财处有权拒绝付款。同时可根据情节轻重,学院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托单位申请经费等方式进行处罚。

??? 2.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150元以上的设备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校。项目结项后,相关设备交由系(院)保管并建立设备管理台账。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3.项目结题时,项目组需提交经费开支明细表,并对经费使用做出说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凡发现经费支出不符合管理规定,存在虚报假报现象的,一律退还已报销费用,情节严重的不予以结题验收。??

第五章?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1.指导教师的遴选。各依托单位根据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需要选定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创业实践项目可以考虑从事学生就业指导或学生管理的干部担任指导教师),原则上每个小组指导教师不得超过2人。各依托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成立跨学科指导教师团队。每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不超过2项在研项目,创业实践项目除本校指导教师外必须聘请校外指导教师。

2.对教师的要求。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阅读文献,拟定和论证研究(设计)方案,加强过程指导,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和实验报告。指导教师有责任监督指导学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及参加者,学院颁发结题证书。研究成果编入《昌吉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简介》。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及参加者可获得相应的素质拓展学分,具体认定程序见《昌吉学院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对公开发表与研究项目直接相关论文的在校大学生(限第一作者),版面费按本办法相关要求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对于毕业年级的结题项目如产生重要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等)可等同于毕业论文。经指导老师同意,项目组成员以结题报告内容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时,每人须单独撰写研究论文,分别参加答辩。

第二十五条教育厅、人社厅每两年组织一次自治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优,对优秀项目进行表彰和推

广,对优秀创业项目团队成员推荐就业和给予创业支持。创业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在学院评优评先、奖助学金、校外资助、研究生推免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对于精心指导、认真负责的指导教师,学院将在结题当年按照创新训练项目1500元,创业训练项目2000元,创业实践项目2500元的标准给予适当的教师工作量补贴,项目结题验收后一次性核定,并在学院年终考核、评优推先、职称评审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各系(院)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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