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

发布日期:2023-03-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葡京国际平台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葡京国际平台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学院招收的本、专科正式在籍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平均75分以上(含7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且整个学年所选课程初次考试无不及格记录,班级或同级专业排名30%以内。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拨资金额度,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覆盖面等因素,制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以具体评审通知为准)。

 每年的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初评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后在本学院范围内将初审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初审通过的学生材料、综合考评情况及建议名单报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过程要公开透明,宣传到位,及时反馈

第十  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无异议后报学院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  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奖学金外,将依据校规校纪给予严肃处理对评审把关不严的二级学院予以追责。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 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  学院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  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二级学院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评审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十六  学院要切实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财经法规规定,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察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