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自治区下发的《葡京国际平台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学院招收的本、专科正式在籍学生。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每年6000元。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实习、实践活动;

7)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助教及其他公益活动;

8)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平均75分以上(含7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且整个学年所选课程初次考试无不及格记录,班级或同级专业排名30%以内。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拨资金额度,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覆盖面等因素,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但不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等(以具体评审通知为准)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初评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后在本学院范围内将初审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初审通过的学生材料、综合考评情况及建议名单报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过程要公开透明,宣传到位,及时反馈

第十条  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  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奖学金外,将依据校规校纪给予严肃处理对评审把关不严的二级学院予以追责。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  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   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二级学院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评审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十五  学院要切实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财经法规规定,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察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