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3-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自治区下发的《葡京国际平台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学院招收的本、专科正式在籍学生。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在我院就读的品德高尚、学习努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含预科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元,二等助学金2000元,三等助学金1000元。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实习、实践活动;
(7)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助教及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拨资金额度,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覆盖面等因素,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等,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以具体评审通知为准)。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递交《本专科生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本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评审工作,根据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将初评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材料及名单报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过程要公开透明,宣传到位,及时反馈。
第十条 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无异议后报学院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按月将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学院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变化,并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 学院将不定期的对享受助学金的学生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弄虚作假或铺张浪费的,除停发助学金和全额补交已发助学金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立即取消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受助资格。
第十六条 凡退学、试读、休学等不在籍或保留学籍学生,不予受理助学金申请或停发助学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第十七条 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二级学院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评审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财经法规规定,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察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