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22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3-03-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制定的《葡京国际平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葡京国际平台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新教规〔20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全日制在籍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确保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七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九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条 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档次。

第十一 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一)下列六类情况可认定为特困难学生: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和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二)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特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且家庭无稳定经济收入;

2.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且造成家庭严重负债;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其他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困难。

第十二条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一)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

(二)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

(三)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标准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

(四)其他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三条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一)家庭供养人口较多,经济负担较重;

(二)家庭为非贫困低收入户(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不享受扶贫政策,但家庭收入较低、贫困发生风险较高的家庭);

三)家庭为非持续稳定脱贫户已脱贫但脱贫成果不稳定、持续稳定增收能力不强的脱贫户

四)其他情况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生(或法定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拒绝核查;

(二)学生生活消费明显高于本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

(三)学生处于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四)其它不予认定的情况。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予以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议、认定审核、结果公示、学审批、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各二级学院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佐证材料。

(三)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认定学生进行量化评议。评议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

(四)认定审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各班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对学生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建档备案。各二级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二级学院认定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结果审核等工作;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组长为班主任或辅导员,组员为班委主要成员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20%,非学生干部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评议小组人数的3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本学院备案。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各级认定机构和个人应对学生提供的材料和信息保密,切实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各级认定机构和个人在认定过程中,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抽取一定比例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大数据分析、消费追踪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不定期复查。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各二级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昌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昌院校发2017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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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人口数=家庭赡养人数+劳动力人口数+家庭失业人口数+本人;家庭赡养指的是家中的老人。如果家中没有赡养或失业人员填0即可。注意:赡养人数,劳动力人口数,家庭失业人口不可以有重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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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困难生类型请根据家庭情况自行勾选,并提供相应的贫困材料,若没有请勾选其他
4.困难生等级请根据照片中要求进行勾选
5.家庭人均年收入是根据家庭成员总年收入÷家庭人口数系统自动算出,人均年收入不可低于2000,不可超过12000,请大家算好
6.如家中有人员没有工作或家中有人长期不在家等原因,在工作学习单位填写家庭住址,职业为无,年收入为0。
7.家庭人员的健康状况只能填一般或良好
8.家庭经济情况中,若没有影响家庭经济情况的,请填写无。遭受自然灾害要有当地的新闻报道,欠债情况中房贷,车贷,生源地贷款不算做欠债,填写时格式为因××导致欠债××元。家庭成员患病需提供近半年医院检查材料,家庭适龄就学子女可填写:较多,多,少。
9.所有内容都要进行填写。
10.所出示的家庭贫困证明时间要求在半年之内。
11.陈述理由:
本人是××(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家庭,家中几口人等等(简述家庭困难情况,不要有敏感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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